1688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及1689年的《權利法案》(Bil of Rights),確立了“英國式君主立憲製”,這成為英國憲政製度的一個新起點。斯圖亞特王朝(Stuart Dynasty)最後25年間,是英國現代政治製度的初創時期。伴隨著王權的衰落及議會主權地位的上升,內閣製和政黨政治開始興起,王位繼承問題也通過立法形式逐步解決,這不僅促使了君主立憲製的發展,而且給英國帶來較為穩定的政治局麵。
1689年的《權利法案》是英國憲政史上的綱領性文件,它對國王與議會之間的關係做了初步規定,尤其是對王權進行了一係列限製,但君主並未因此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這是因為:一方麵,“接受哪怕是被閹割的《權利法案》並不是威廉三世(WilliamⅢ,1689-1702年在位)和瑪麗(Mary)接受王位的先決條件,盡管在接受王冠之前,《權利法案》確實向他們正式宣讀過,但無論是威廉還是瑪麗,都沒有明確表態將受這些條款的約束”。另一方麵,《權利法案》隻是對王權加以限製,並沒有剝奪王權,國王的權力依然很大。例如,定期召開議會非常含糊,多久召開議會並沒有明確,國王仍然擁有隨意召開和解散議會的權力;國王還擁有製定內外政策的權力,擁有任免各部大臣及官吏的權力,後者很大程度上使國王能實現對議會的控製。為此,可以這樣認為,《權利法案》充其量隻是確立了國王與議會共享政治權力的機製,而哪一方在權力的行使方麵處於主導地位,取決於二者之間權力鬥爭的結果。從“光榮革命”後二十多年間的情況來看,國王與議會之間的權力鬥爭異常激烈:國王力圖維護並行使傳統的特權,而議會則通過財政權和立法權來逐步來削弱王權,並確立自己的主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