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的英國農業仍然占主導地位,“到18世紀末,三分之一的國民收入依然直接來源於農業,超過三分之一的勞動力依然從事農業生產”,但農業經曆了一場前所未有的變革,史稱“農業革命”。正如羅斯托(W.W.Rostow)所說:“農業生產的革命性變化成為(英國)成功‘起飛’的基本要素。”
農業革命指的是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向近代資本主義農業的轉變,這一轉變不僅包括圈地運動及大農場興起等製度性變革,同時也包括農業生產與技術領域內的各項變革。盡管學界對農業革命的時間點仍然有不同看法,但農業革命自18世紀上半葉開始,以後一直延續大半個世紀,這應該沒有太大的爭議。
農業革命首先表現為議會圈地及其帶來的土地產權變動。一直到18世紀,英國基本上延續了中世紀的土地製度和耕作方法。據格裏高利·金(Gregory King)估算:在18世紀初,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可耕地麵積,包括森林、果園、花園在內,約為2500萬英畝,這些土地上放養著1200萬頭羊、450萬頭牛和200萬頭豬,價值約1500萬鎊;此外還種植著價值約900萬鎊的穀物。當時,英格蘭和威爾士未開發或使用率甚低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1/4,其之所以未開墾,主要是因為當時英國人口增長率低,對糧食生產並未構成明顯壓力。
就土地製度而言,“英國傳統的土地關係的特征為封建莊園主的土地所有製與農民的小土地所有製相結合”。在18世紀,土地大體掌握在兩個社會階層手中:一是貴族、大地主,他們占據了全國土地的多數,靠出租土地收取租金獲益;二是中小土地所有者,包括三類人:(1)自由持有農(freeholder),他們擁有土地,土地權受到國王法庭的保護,人身相對自由,隻需繳納少量地租,不承擔封建義務。(2)公簿持有農(copyholder),他們“根據莊園習慣法,依法庭公簿證書而持有土地占有權”,需繳納與土地占有數量相當的地租;雖然他們被法律史專家稱為“占有維蘭土地的自由人”,但與自由持有農不同的是,他們不具有土地所有權。(3)契約持有農,即通過與領主簽訂契約而占有土地,占地多的可能成為農場主,占地少的則是普通小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