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準,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26]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紀、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麵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製訂時,這筆錢折合42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鹹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市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隻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 [27]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28]。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隻值一根草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