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賣命問題時,我們沒有提及社會環境。至少有兩點環境因素,不提出來便有失公正。
一是地主的租子太重,搜刮太狠。假如劉某是自耕農,免了租子,就不至於去當土匪。不過,要求地主不利用爭奪佃權的形勢取利,又有些不近情理。大概土改或土地革命的合理性就在這裏。
二是政府失職。按照正式規定,遭遇災荒,農民去縣衙門報告災情,不僅可以免稅,還可以獲得救濟。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一個不作為的官府。不肯或不能掏錢護住血線,任憑匱乏突破生死邊界,製造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龐大群體,然後再耗費大筆軍費剿匪殺人,這正是我們中國人非常熟悉卻又徒喚奈何的官府慣技。
血線防護的缺失,這是社會製度的重大缺陷。不守血線的製度,具備了魯迅所謂的“吃人”特征。
在血線失守的社會裏,官與匪的界限難以劃分清楚,土匪和良民的界限也同樣很難劃清。民國初年,嚴景耀先生到河南省某縣作調查,縣長向他訴說了這種難處:
縣長說,在兩年縣長任內,他對於災荒的事件窮於應付。他說,別處的災民跑來我縣搶走糧物,老百姓就來告他們的狀。可是我無能為力。因為,首先我知道那些被告並不是土匪而是災民;第二,我沒有那麽多的警察和衛兵去抓這些土匪。即使我抓了他們,也沒有那麽多牢房收容他們。
當我說這些老百姓(這些土匪)是捉不完時,他們就控告他們的親屬、叔舅、表兄弟等,並要我去抓他們。在過去株連親屬是合法的,但是現在的法律是不允許株連親屬的。於是老百姓就說我包庇匪類,或誣我貪贓納賄。
第二年,真奇怪,也是個悲劇,我們縣到處災情嚴重,全縣老百姓都去當了土匪。到處你都可以聽到強盜、綁票和暴動的新聞。我簡直沒有辦法行使我這個縣長的職能,因為這些土匪都是不能抓的,而且他們實際並不是匪而是災民。[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