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牢對什麽人有利?對什麽人有害?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閱讀印象中,從灰牢製度中獲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輝祖在《學治說贅》中的說法,衙役們很善於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盜賊嫌疑人,可以縱使夜出盜竊,得贓分肥。民事訴訟的牽涉人,可以用來作弊詐騙,索取利益。命案牽涉人,可以押在汙穢不堪的處所,冬天凍他,夏天熱他,平時餓他,以此向他敲詐勒索。
以上三種辦法隻是一部分。我知道的辦法還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無辜,然後敲詐無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價飯食錢;3、調戲奸汙在押女人;4、私下收錢放人;5、以關班房為威脅手段敲詐平民。
如此說來,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藪,他們自然是班房擁護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員們犯不上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冒險違規。那麽,對衙役的上級領導來說,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權衡呢?
張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斃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嚴令拆毀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後如再有私設卡房者,定即嚴參。”
張集馨在四川隻管了一年多刑獄,拆毀卡房的命令貫徹得如何,出現過什麽問題,他沒有留下後續記載。話又說回來,他何必太執著呢?每年瘐斃一二千人,受到傷害的首先是被關押者及其家庭,然後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兩者的利益都不同於他的個人利益。張集馨下令拆毀全部卡房,說明他是一個還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當回事的好官,為了做一個好官,他願意發一道公文。其實,身居副省長的高位,發一道公文很容易,畢竟取消班房的代價並不由他張集馨承擔。
汪輝祖筆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記載。他說,數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臨時關押的實際需要仍然存在,於是官員們便讓衙役將人關押於“私家”,結果更難稽查,弊病更多,還不如關押於“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