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白員集團,朱元璋的反應極為凶狠,殺手疊出。
朱元璋說,竟有官員敢在朝廷法令之外巧立名目,起用閑民當“幹辦”和“的當”。官員擅自起名,閑民擅自承當,這是亂政壞法,罪當處斬。今後捉拿進京,官員和閑民一概斬首於市。[162]
沒過多久,朱元璋就覺得僅僅砍當事人的腦袋不解氣了。他說:如今的官府故意違反法律,濫設無藉之徒。這些人自稱“的當”、“幹辦”、“管幹”,出入城市鄉村,禍害百姓比虎狼還厲害。……今後再有敢這麽幹的,“的當”本人、“管幹”本人、“幹辦”本人,連同政府官吏,族誅。[163]
滅族?滅族。《大明律·吏律·濫設官吏》規定,對濫設編外人員的官吏,最重處罰是杖一百、徒三年。明朝立法嚴酷,已經比唐朝規定的徒刑增加了一年。至於鑽營濫充者,《大明律》規定杖一百、遷徒。容留(錯誤輕於濫設)濫充者的官吏,最多杖一百,不判徒刑。朱元璋竟不加區別,一概滿門抄斬。
朱元璋不僅立下嚴刑酷法,還發動群眾保障實施。
《大誥續編·吏卒額榜第十四》規定:今後,各省、府、州、縣衙門的官員,必須把應役皂隸的名額張榜公告,讓民眾知道。公告最後還必須聲明:“除榜上有名外,餘有假以衙門名色,稱皂隸、稱簿書者,諸人擒拿赴京。”
為了鼓勵百姓替他捉拿白員,朱元璋懸下重賞:
“所在鄉村,吾良民豪傑者、高年者,共議擒此之徒,赴京受賞。若擒‘的當’人一名,‘幹辦’人一名,‘管幹’人一名,見一名賞鈔二十錠。的不虛示。”
洪武十八年的二十錠等於一百貫錢,如果不考慮次年出現的通貨膨脹,這筆錢可以買到七八千斤大米,價值六七千元人民幣,似乎比務農的收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