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要講宋朝人的財產製度。首先我們來討論一個問題:一位生活在宋朝的女子,究竟有沒有財產權。
我說一個小故事:南宋時,巴陵縣——就是今天的湖南嶽陽,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稱“阿石”。這是宋朝人稱呼女性的習慣,比如一個姓吳的女子,人們一般會叫她“阿吳”。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親,未婚夫叫廖萬英。
阿石父母雙亡,也沒給她留下什麽遺產。她的叔叔石居易——跟唐朝大詩人白居易同名——可憐這個侄女,便送了她一塊田產。阿石委托她的親哥哥石輝將這塊田產賣出去,換成現金,用來添置結婚的嫁妝。但石輝是一個無賴,之前因為吃喝玩樂,欠下一屁股債,他居然將賣地所得的400貫錢據為己有,用來還債。400貫錢折算成人民幣的話,大概有一二十萬元。也就是說,哥哥吞占了妹妹的嫁妝,數額還不小。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英聽到消息,很生氣,便跑上門,向大舅子石輝索取400貫錢。石輝不給,廖萬英便將他告上了法庭。那麽法官會怎麽判決這起財產糾紛案呢?
法官先將石輝臭罵了一頓:“你作為兄長,父母不在,長兄為父,妹妹要出嫁,你本來有責任給妹妹準備嫁妝,但你非但沒掏一毛錢,還將叔叔助嫁的田產霸占了,你丟不丟人啊!”
然後,法官又將廖萬英罵了一通:“你男子漢大丈夫,卻盯著未婚妻那點嫁妝,羞不羞啊?現在鬧上法庭,就算你得到了嫁妝,但親戚之間的感情已難以修補,豈不是得不償失?請反省你的做法,是否恰當。”
雖然法官對訴訟雙方都做了道義上的譴責,但案子應該怎麽判,還得按法律來。根據宋朝的法律,法官認為,廖萬英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輝必須將田地贖回來,還給妹妹與妹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