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富”成為新的價值標準的過程中,“文化”也開始體現出它的價值。它的重要表現是,私人辦學、私人講學逐漸興起,“私學”對“官學”形成猛烈的衝擊。
在明太祖的“製度建設”中,學校建設是重要的一環。當時有兩種性質的學校:一是官學,由政府出資興辦、派員管理,並且承擔學生的生活費用,免除學生家中的二丁徭役,包括中央的國學即國子監、地方的府州縣學及衛學等;二是社學,由政府提倡、民間集資興辦,或全由民間籌辦。此外,也鼓勵鄉學、裏塾等。少數民族地區的宣撫、安撫司的“儒學”,對皇帝進行教育,或皇帝為標榜尊重儒學而設的經筵日講,以及對皇族子弟進行教育的宗學、對內廷宦官進行教育的內書堂等,也屬官學。
明政府在全國範圍內興辦各級各類學校,目的有二:一是教化,即通過學校普及政府的法律法令,灌輸封建道德思想;二是培養封建國家所需要的管理人才。
不得不說,明朝對於“官學”是十分重視的。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監生的人數達8000多人,永樂二十年,僅南京國子監就有監生9900多人。而據《明史·地理誌》記載,明朝全國有140個府、193個州、1100多個縣,各類生員加在一起,在校生當不下10萬人。據顧炎武估計,明末生員大約有50萬人,成為巨大的社會問題。
政府督促民間興辦的“社學”,可以視為“社區學校”或“鄉間學校”。社學帶有官民合資興建的特點。學堂由鄉社自行籌建,民間子弟入學衣食自理,也沒有像監生、生員那樣優免其家二丁差役的待遇,但教師由官方聘請。不得不說,這種半官半民的學校從來都是不可能持久的,時間一長,官方推民間,民間推官方。官方不可能長期支付教師的薪米,貧家無力供養子弟讀書,富家則往往自募教師。所以,社學的興廢,完全看地方官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