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通史(全六冊)

第二節 農業經濟結構的深層演變 一、“二期農奴製”

15世紀下半葉,西歐逐漸擺脫黑死病和饑荒帶來的惡夢,人口重又開始快速增長,糧食的價格也隨之上揚。不僅複耕荒廢的土地,而且恢複圍海造田、改造沼澤地等一係列擴大耕地麵積的經濟活動。1500年左右,僅在石勒蘇益格荷爾斯坦茵改造的沼澤地就有約1.7萬公頃。早在黑死病之前,西歐就已經出現自然經濟向交換經濟的轉變,農業不再僅僅是為了滿足自給自足的需要,為市場生產的趨向越來越明顯,在很大程度上豐富和充實了商業貿易的種類。城市市民在交換經濟中積累了財富,由此提升了社會地位和政治影響力,市民階層整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與城市比較而言,農村中農民的狀況卻呈下降趨勢。雖然農產品的商品化鬆懈了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然而苛重的貨幣地租以及利用河流、森林等公共資源,使用磨坊、水車甚至舉行婚禮、葬禮等這些宗教儀式都需要交納費用,各種租稅和費用的疊加加重農民的負擔,他們受剝削的程度更加嚴重。北海和波羅的海貿易區的形成和糧食貿易的擴大,使糧食生產有利可圖。在這新一輪的開荒造田擴大耕地麵積的經濟活動中,大地產主不再采用給予土地用益權的方式經營土地,而是利用封建法權強製農民服勞役,新開墾的土地也不再免租,而是以收取高額地租的形式租佃。

黑死病導致的荒耕對從事個體小生產的農民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黑死病之後糧食價格大幅度的波動並沒有改善個體小生產農民的經濟狀況,他們也沒有在自己的家庭經濟中進行互補的能力,那些持有小塊土地的自由小農被迫出售土地,為了生計又不得不租借土地,成為在生產和經濟上失去了自主和獨立的佃農,他們還必須受到大土地所有者的任意差遣。這些大土地所有者不僅通過地租獲取收益,而且利用手中的立法權控製糧食貿易。自15世紀以來,德意誌封建主經營糧食貿易的現象極為普遍,特別是在東部地區,那裏是糧食的主要供應地。1488年,梅克倫堡的公爵馬格努斯二世(Magnus II.,1441—1503)頒布法令,限製農民把糧食運進城市進行銷售。糧食貿易掌握在封建主手裏產生的後果是,商業資本對農村的影響受到極大的限製,無法對農村的封建製度起到瓦解作用,相反卻刺激大地產的形成和發展。糧食的國際貿易使封建主(Grundherr)成為占有連成片的大土地、同時又從事糧食貿易的產銷一體的大地產主(Gutshe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