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通史(全六冊)

第三節 政治製度與政治局勢 一、皇帝與教皇、皇帝與帝國等級的二元製2

絕大多數邦國的行政管理機構都是從宮廷參事院分化出來的。宮廷參事院定期開會,在首相或其他官員的主持下討論幾乎所有的邦國行政事務和司法事務,本著廣泛幹預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精神處理公共安全事務。宮廷參事院最初也負責審核賬目,製定財務製度,確定貨幣價值,後來建立了專門的財務部門,如宮廷司庫,再後來又有負責政治事務的樞密院、負責教會事務的教會參事院和負責軍事事務的戰爭參事院等處理專門事務的顧問委員會設立。宮廷參事院的行政管理任務被轉讓給處理專門事務的顧問委員會;宮廷參事院本身則像帝國宮廷參事院或巴伐利亞宮廷參事院那樣,轉變為一個純法院機構。但也有其他的組建特別的邦國高等法院的途徑,如以帝國最高法院為榜樣,設立宮廷法院。

參事院的設立大都出自諸侯的倡議。諸侯本人往往擔任參事院主席,某些事務,如司法和財政,也僅由諸侯的個別顧問而不是由參事院全體會議共同處理。但隨著工作範圍的擴大,諸侯很難會會必到。這樣就有必要委托某個顧問擔任獨立參事院院長,或者稱作最高宮廷大臣或首相了。與此同時,參事院也逐漸從單純的谘詢機構發展成為決策機構。一方麵,奧地利1498年的宮廷條例就規定說,宮廷參事院隻在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事務上或者在參事院成員意見不一時,需要請求諸侯作出決定。另一方麵,諸侯對外交和財政等事務特別關注,並且必須親自過問和作出決定。邦國政府決不是一個僅僅由參事院組成的政府,而是諸侯個人統治的政府,隻是程度不同而已。部分諸侯因為大權在握,形同無冕之王,即邦國君主。

但在一些邦國,邦國等級也發揮著較大作用,尤其是在新任諸侯年幼,或者昏聵無能、管理不善時,設立“可維持秩序的顧問委員會”就是必要的了。在這種情況下,邦國等級掌握了選拔官員的權力,並且也隻從本邦人當中選拔官員;一些邦國等級成員本身就成為參事院成員,成為“邦國顧問”。這也意味著邦國等級的影響滲透到了邦國政府,對邦國君主的權力形成一種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