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3世紀開始,哈布斯堡家族內部事務開始遵循所謂的“家族法規”原則,族長擁有決定不同家族成員地位和從屬關係的絕對權威。“家族法規”的宗旨在於,所有男嗣共同繼承家族遺產,並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在“大特權”中,魯道夫曾經試圖推行“長子負責製”,即所有家族財產由長子統一分配,但他很快便放棄了這一構想,重新采用了共同繼承權原則,這一原則被當代人稱為“共有主權”。
在家族遺產分配中,兒子們總能得到格外關照,盼望雨露均沾的親戚對此耿耿於懷,緊張的局勢一觸即發。1365年,魯道夫去世時,他兩位心懷不滿的兄弟之間已經勢同水火,10餘年後哈布斯堡領地被一分為二,並最終於1406年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割據局麵。到15世紀50年代,奧地利公國的核心領地也難逃被肢解的命運,以恩斯河為界被劃分為上奧地利和下奧地利兩部分,分別賜予不同公爵,最初甚至采用了“恩斯河這邊的奧地利”與“恩斯河那邊的奧地利”之類的稱謂。為了公平起見,就連位於維也納的家族舊堡也進行了分割,不同的樓層被分配給不同家族的後代。
就在哈布斯堡家族將家族領地作為私有財產任意分封,隨意分割時,領地上的人民卻發出了不同的聲音。各種政治團體如雨後春筍般在貴族階層的統治下蓬勃發展,它們作為被統治階級利益的代表出現在每一塊哈布斯堡家族統治的領地上。自14世紀晚期開始,這些政治團體開始自行組織內部集會或議會,與統治者就政策相關議題展開辯論,並以支持政府增稅作為交換,為自己爭取更多政治權益。在涉及王位繼承權的爭論中,議會經常進行幹涉以迫使各方達成一致,並成立委員會對爭執的焦點進行仲裁。
大體上,議會成員包含四大階層,分別是大領主階層,他們擁有大量土地,有權依法對作奸犯科者進行處置;貴族階層,權勢和土地數量略低於大領主階層以及教會與城鎮代表階層。而各省的情況又別具地方特色。15世紀中葉的卡林西亞,議會中隻有兩名貴族階層代表,而當時其他領地的議會通常有12名貴族代表。在蒂羅爾,農民階層被允許參加議會。在哈布斯堡的洛林地區,隻有城鎮居民和小貴族階層可以選派代表組成議會,等等。大量市民和農民通過購買貴族財產成為貴族階層。有時,多個省份會聯合召開議會。在當時一分為二的奧地利公國內,議會也是分別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