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說來,皇室殖民地是指英國政府掌握其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殖民地。政府通過任命殖民地最高行政官員“總督”,代表英王在殖民地行使權力。一般說來皇室殖民地有一個立法機構,總督對於立法機構製定的法律具有否決權;司法的權利也在總督的手中。皇室殖民地還有一個更寬泛的含義,它適用於所有沒有獲得自治地位的殖民地和依附地,除了保護地和委托地以外。[16]
皇室殖民地的總督擁有極大的權力,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權限不斷修改。殖民地立法機構逐漸從完全由任命官員組成演變為任命官員和選舉官員共同組成,最後完全由選舉官員組成機構。行政權始終掌握在總督的手中,其行政權得到行政院的支持,總督還擁有任命殖民地官員的權力。殖民地立法機構的建立,最初是王室的“賜予”。殖民地的人口和土地範圍對於其在帝國內的地位影響不大,英國根據各地的發展水平和適合程度給予殖民地不同的地位。由於皇室殖民地的立法機構組成不同,可將其分為以下幾組:
(一)無立法機構的皇室殖民地:直布羅陀(Gibraltar)和聖赫勒拿(Saint Helena)。
(二)提名產生立法機構的皇室殖民地:
(1)以官方提名為主: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岡比亞、黃金海岸(Gold Coast)、香港、北羅得西亞(North Rhodesia);
(2)非官方提名為主:英屬洪都拉斯(British Honduras)。
(三)半選舉產生立法院的皇室殖民地:
(1)提名占多數的:斐濟、格林納達(Grenada)、牙買加(Jamaica)、肯尼亞( Kenya)、背風群島、聖盧西亞( Saint Lucia)、毛裏求斯(Mauritius)、聖文森特(Saint Vincent)、塞拉利昂( Sierra Leone)、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2)選舉占多數的:英屬圭亞那(British Guyana)、錫蘭和塞浦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