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3年美國獨立之後,英國議會先後通過了1784年《印度法》和1791年《加拿大憲法》等法案,加強了總督的權力,確立了英國議會對殖民地的主權。自此以後,通過英國議會立法來確定殖民地的管理機製,成為一種模式。
然而,雖然英國通過擴大總督權力,加強了對殖民地的控製,但是直到拿破侖戰爭後期,英國對於殖民地的控製仍缺乏統一的管理。英國政府沒有專門管理殖民地事務的部門,主管殖民地事務的官員也並非內閣大臣,有關殖民地的幾個重要立法也是由小皮特、鄧達斯、格倫維爾等幾個政治家提出的。到拿破侖戰爭結束時,英國殖民地管理機構——殖民部形成。從此對殖民地的日常管理便由殖民部來運行。
英國殖民地管理機構的形成有一個演變過程。
1782年,美國的獨立已成定局,當時在許多英國人看來,殖民地是英國的一個負擔,有些人甚至主張放棄殖民地。1782年英國議會通過《伯克法案》(Burke's Act,1782),廢除了美洲事務部及商務部,殘餘殖民地的管理權轉到英國內政部,原商務部的工作由樞密院各委員會分擔。[111]1782年到1786年,殖民地事務一度由內政部一小部分職員負責,這就是以內政部次長格雷·埃利奧特爵士(Sr Grey Elliott)為首的“拓殖局”(Plantation Bureau)。1784年3月,樞密院成立新的委員會,其成員有18人,負責有關貿易和殖民方麵的一切事務,該委員會由一名國務大臣負責。在殖民地事務方麵,該委員會沒有特權,不接受從殖民地來的公文及請願,它本身僅關注商貿、航行、土地授予、拓殖等方麵事務,重申樞密院的法令。[112]1786年,該委員會又重組成“樞密院貿易及對外拓殖委員會”,擴大了範圍,包括第一財政大臣,海軍大臣,兩個國務大臣、財政大臣及司庫下院發言人等。這時,首相小皮特通過財政委員會控製經費開支,鄧達斯以及後來的格倫維爾在內政部負責與殖民地通信,將帝國管理的每一個部門都直接置於所謂的“三人執政”的共識管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