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過》既‘棟橈’,不是好了,又如何‘利有攸往’?”曰:“看《彖辭》可見。‘棟橈’是以卦體‘本末弱’而言,卦體自不好了。卻因‘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如此,所以‘利有攸往乃亨’也。大抵《彖傳》解得《卦辭》,直是分明。”學履。洽同。
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如堯舜之禪受,湯武之放伐,此便是《大過》之事;‘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此便是《小過》之事。隻是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便是合當如此做,便是合義。如堯舜之有朱、均,豈不能多擇賢輔而立其子,且恁地平善過。然道理去不得,須是禪授方合義。湯武豈不能出師以恐嚇紂,且使其悔悟修省。然道理去不得,必須放伐而後已。此所以事雖過,而皆合理也。”僩。
《易傳?大過》雲:“道無不中,無不常。”聖人有小過,無大過,看來亦不消如此說。聖人既說有“大過”,直是有此事。雖雲“大過”,亦是常理,始得。因舉晉州蒲事雲:“舊常不曉胡文定公意,以問範伯達丈,他亦不曉。後來在都下,見其孫伯逢,問之。渠雲:‘此處有意思,但是難說出。如左氏分明有“稱君無道”之說。厲公雖有罪,但合當廢之可也,而欒書、中行偃弑之,則不是。然畢竟厲公有罪,故難說,後必有曉此意者。’”賜。
“澤滅木。”澤在下而木在上,今澤水高漲,乃至浸沒了木,是為《大過》。又曰:“木雖為水浸,而木未嚐動,故君子觀之而‘獨立不懼,遁世無悶’。”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