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朱子語類(全八冊)

朱子語類卷第三十一 論語十三 雍也篇二

子華使於齊章

子升問:“冉子請粟,聖人不與之辨,而與之益之。”曰:“聖人寬洪,‘可以予,可以無予’,予之亦無害,但不使傷惠耳。”木之。

“冉子與之粟五秉”,聖人亦不大段責他。而原思辭祿,又謂:“與爾鄰裏鄉黨”,看來聖人與處卻寬。恪。

“張子曰:‘於斯二者,可見聖人之用財。’雖是小處,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貫之’處。”夔孫。義剛錄雲:“聖人於小處也區處得恁地盡,便是一以貫之處。聖人做事著地頭。”

“範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繼富”,以為天下之通義,使人可繼也。’遊氏曰:‘“餼廩稱事”,所以食功也。今原思為之宰,而辭祿不受,則食功之義廢矣。蓋義所當得,則雖萬鍾不害其為廉。借使有餘,猶可以及鄰裏鄉黨。’蓋鄰裏鄉黨有相賙之義。尹氏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而冉求乃資之。“與之釜”者,所以示不當與也。求不達其意,而請益,與之五秉,故夫子非之。’又曰:‘原思之辭常祿,使其苟有餘,則分諸鄰裏鄉黨者,凡取予一適於義而已。’第四章凡七說,今從範氏、遊氏、尹氏之說。伊川謂:‘師使弟子,不當有所請。’其說雖正,然恐非本意。據冉求乃為其母請,其意欲資之也。使冉求為子華請,則猶可責之以弟子之禮;若為其母請,則止欲附益之,故責之以繼富。恐或外生一意,非夫子責冉求之意。範氏第二說與楊氏、謝氏之說,大率以辭受取舍順理合義為文,隻說大綱。其間曲折詳備,則不如尹氏之深切。呂氏曰:‘富而與人分之,則廉者無辭於富。’造語未盡,不能無差。向使不義之富可以分人,廉者所必辭也。富之可辭與不可辭,在於義不義,而不在於分人與不分人也。謝氏曰:‘“與之釜”,“與之庾”,意其祿秩所當得者。’此說恐未穩。使祿秩當得,夫子不待冉子之請而與之。祿有常數,夫子何心輕重於其間哉!‘為其母請粟’,觀其文勢,非祿秩也明矣。”曰:“為其母請,即為子華請也。呂氏說,隻據原思辭祿而言,非謂不義之富也。”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