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心惶惶的六個月裏,由於案件還在上訴期,盡管沃爾特?馬克當了百事可樂公司的董事長,但古思還是總經理,他為馬克安排的辦公室雖然舒適但很狹小,而且正好在鍋爐房上麵,他還常常把馬克關在男廁所外麵,這令馬克極不愉快。最後,1939年4月,古思敗訴了,馬克完全肩負起了這個軟飲料未來的命運。他發現,自己完全深陷於和可口可樂公司在24個國家的訴訟官司中,這是約翰?西布利高明戰略的結果。
當西布利在1935年正式取代哈羅德?赫希成為總辯護律師時,他主持了一個為期一年的研究課題,最後判定可口可樂正麵臨著危險,那就是,有人正在“有組織、有預謀地企圖從內部……嚴重損害或者徹底摧毀公司的商標”。他說,公司一半的標識正麵臨著危險,“可樂”正在成為一種通用的語言。過去,哈羅德?赫希隻攻擊那些非常接近可口可樂的仿冒者——它們通常是以大寫字母“C”開頭,筆跡也是大家熟悉的可口可樂體,比如克利奧可樂(Chero-Cola)。西布利覺得,公司如此寬容的態度是個重大的錯誤,甚至是致命的。他堅信“最終的結論”是,“可口可樂”是“一個集合詞,由兩個不可分割的部分組成,在公眾的心目中,兩個部分緊密、固定聯係在一起”。換句話說,西布利認為,所有使用“可樂”一詞命名的軟飲料都應該被認為是侵權。1930年,一位法官裁決Roxa-Cola是一個有效的商標名,這件事情讓他感到十分震驚。同時,尼艾最近將12盎司裝的皇冠可樂投放市場,而且反響不錯。西布利認為,在美國控告百事可樂太冒險,因此他打算在海外提起訴訟。同時,要在國內控告皇冠可樂和名字類似的其他“最臭名昭著的侵權者”,如克利奧可樂等。
1938年,可口可樂公司在世界各地同時起訴百事可樂公司,最惹人注目的案子跨越了加拿大邊界。7月,加拿大法院認為,形勢對可口可樂非常有利。當時,古思仍然在位,嚴陣以待的他立刻上訴,在美國發起了一場雙管齊下的反擊。古思向專利局提起申請,聲稱“古柯”(coca)和“可樂”(cola)都是描述性的詞匯,並不能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同時,他在紐約皇後區(百事可樂公司總部)起訴可口可樂公司,指控其利用脅迫、威脅以及“陷阱訂單”等“違法和欺詐”手段,阻礙百事可樂公司在紐約市和其他地方銷售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