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梅森大學的亞當·蒂埃爾(Adam Thierer)認為分享經濟的正確管理思路是,反對新技術創造者在其服務投放市場前必須得到政府的許可。蒂埃爾寫道:“這可以稱為‘無許可創新’,它是指新技術的實驗及其商業模式通常應該被默許。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新發明會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創新應該一直被允許,而它帶來的問題,就算有,也可以以後解決。”
同樣,注意到“分享經濟在實踐中挑戰著日常監管”後,耶魯大學法律學者索非亞·蘭科達斯(Sofia Ranchordàs)認為,每個人都應該以“創新法律視角”來管理分享經濟,隻要正在進行的活動的確可以定義為創新。蘭科達斯強調,創新的“實驗”性是特別重要的:“創新是一個不斷發展和試錯的過程,但監管的特征往往是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監管者通常需要將創新性服務與現有法律體係相適應,而他們無法在最近科技發展下更新現存的法律框架時就會阻礙創新。”正如蘭科達斯所說:“你能按照這本書的內容進行分享和創新嗎?可以,但是首先有人寫出這本書。”
在本節中,我將討論一些關於這本新規則的“書”的核心問題。當新的商業模式與適用於舊商業形式的規則發生衝突時,事實上我們已經回到了一個將信任建立在社會共識和信譽上的模式裏。正如艾普莉·林內(April Rinne,2012)在她的早期分析文章中提到的,她在分享經濟和小型貸款之間畫了一個等號,“在小型貸款中,你的信譽替代了信用記錄(因為後者根本就不存在)”。她進一步指出:“在社會中你往往將一個人的可信度而不是他的實物資產作為他是否能夠償還貸款的最佳指標。因此,人群中的社會地位——特別是在關係緊密的社區中——隨著時間逐漸形成並占據了統治地位。同樣,在分享經濟中,這種社會結構和‘信用晴雨表’可以由新技術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