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輕率地認為,勞動力市場最重要的區別,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都分為受過高等教育(或具備高級技能)的人和教育文化(或技能)水平較低的人。但是,這種觀點可能是錯誤的。
——艾倫·布林德,美國經濟學家
在過去的十年中,勞工律師莎倫·麗絲-賴爾登(Shannon Liss-Riordan)已成功地為各式各樣的從業者(包括咖啡師、門衛、異域舞者)爭取到了權利。2014年,她接了一個新官司——這次她代表Uber司機。她提出這些司機被錯誤地歸類為經營者,他們應該歸類為雇員。[72]
起訴Uber的勞動者認為,平台既想獲得外包的成本優勢,同時又以雇員的方式對工作進行控製。根據麗絲-賴爾登所說,Uber司機的表現是基於用戶評分來進行“管理”,他們每天都收到平台城市管理者的指令,指引他們去高需求的地區,因此有人可能會認為他們跟雇員是一樣的。但是正如我在第3章所討論的,Uber司機也是微型創業者,他們運營著自己的微型運輸企業,擁有自己的汽車,支付自己的油費和維修費用。的確,在美國,出租車司機作為獨立承包商進行運營已經有悠久曆史了。
Uber認為它僅僅是一個技術公司,為司機提供了一個與客戶聯係的平台,和Airbnb一樣,幫助房主與需要住宿的遊客相聯係。Uber司機人群似乎也沒有將全職工作看得如“聖杯”一樣。在2015年6月,為分享經濟經營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SherpaShare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Uber司機表示,他們認為自己是平台的獨立承包商,而不是雇員。
這本書付梓之際,16萬名Uber司機的情況仍然是這樣。2015年3月,加州法官愛德華·陳(Edward M. Chen)拒絕了Uber的即決判決(一種簡易判決)的請求,這將迫使針對Uber的案件缺乏完整的審判程序。陳法官在總結陳詞中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