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曆代政治得失

三 宋代賦稅製度

宋代賦稅製度,大體也是由唐代兩稅製沿下,我們不再詳講。隻講一點較重要的。

本來兩稅製度,把一切賦稅項目都歸並了,成為單一的兩稅。租庸調是三個項目分列的,對田地有租,對丁役有庸,對戶籍有調。讓我們眼前淺顯舉例。譬如台灣省政府征收農田米穀,這是“租”;要台灣民眾義務服役,修機場、道路、水利工程之類,這是“庸”;糖是台灣土產,政府要台灣一地貢獻多少糖,由民間攤派,按家分出,這是“調”。兩稅法則把這三項全並人田租。因此田租額增高了。政府收取田租之後,如要修機場、築道路,應由政府出錢自雇工役。如政府需要糖或其他物品,也應由政府出錢自買。政府向民間收稅,則全歸入一個項目下。這樣過了多少年以後,這辦法便出了毛病。晚唐時代軍事時起,軍隊到了一地方,依舊要民眾幫忙如修路之類,又要征發地方特產。如台灣出糖,別處軍隊到台灣來,便不想自己買糖,卻向民間要。他們認為這些是向來如此。他們卻忘了原來這些“庸”與“調”早已包括並在兩稅裏,把民間田租加重了;現在又要地方出勞役,出土貢,那豈不是民眾又增加了負擔嗎?這一種可有的流弊,在唐代改行兩稅製時,早有人說到;因當時單圖稅收便利,信不及。到後來卻逐步實現了。

更重要的還有一點。在漢代,中國本有地方自治組織,其首領稱三老,三老之下有嗇夫、遊徼。三老是掌教化的,嗇夫主收田租,遊徼管警察盜賊。他們都代表地方,協助政府。這一製度,到隋唐便沒有了,變成有名無實。到了五代時候,軍隊每到一地方,要地方出力役,出貢調;那些本來早不在國家規定的製度裏,於是臨時就得找地方領袖,向他們要房子,要稻草,要馬料,要用具,要壯丁,要給養。這明知道不好辦,但也得勉強辦。軍隊常川來往,這些地方領袖就變成專是對上辦差。地方行政官卻感到有此一種人,又省事,又易督責;於是即使地方上沒有這樣人,也硬要舉出一個兩個來。軍隊像水一樣的流,到了某地就要派差;所以辦差的辦上三五年,家私就垮了。一個垮了,再找另一個。以後即使沒有軍隊需索,地方長官也依然沿著舊習,仍要地方照常辦差。這樣就變成地方又多了一筆負擔。而更壞的是使地方上沒有一個能興旺的家。興旺了,派差便輪到他。這是宋代之所謂“差役法”。宋代之差役,也如秦代之戍邊,都是由前麵曆史沿襲下來;政府沒有仔細注意,而遂為社會之大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