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經濟方麵,講起來很瑣碎。關於製度,無甚特創,此刻不擬再多講。自明迄清,國家對於賦役,都有一種重要的冊籍,名叫“黃冊”和“魚鱗冊”。“黃冊”是登記戶口的,“魚鱗冊”是登記田畝的。直到清代後期一百多年間,黃冊沒有了,戶口很久不調查;但魚鱗冊則相沿至今。縱有許多改進,但依然還是明代創製傳下。這是值得提及的。
黃冊以戶為主,每十年更定一次,凡四本。一份上戶部,三份分送布政司、府、縣。冊上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所謂以戶為主者,如某戶有田百畝,賣去二十畝,則造冊曰:“舊管百畝,今賣。當開除戶下田二十畝,彼買者新收二十畝;而此戶實在則止八十畝。”這是專據某都某家之一戶來登記的。如買者乃別都人,則立為子戶,登記於買田人戶圖中,逐項注清楚。此項造冊製度,一看像麻煩,其實在當時,本兼有“限民名田”之義。好使兼並之風,不易隨便滋長。
但此項黃冊,積久弊生,便多變亂了。如有一豪家,置田萬頃;他的田畝,侵入別都的太多了,便會有人想法變亂黃冊,把新收隨便挪移成舊管,來遷就此種兼並之惡風。又黃冊規定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推擇其中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分十甲,一甲分十戶。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理此一裏一甲之事。主要在替政府主管催征。但兼並之風既盛,大戶千畝也是一裏長,小戶三十畝也是一裏長,則小戶更非**家破產不可了。
我們隻看明代黃冊製度,便可由此想象唐代的賬籍製度,在他們初創法時,是各有一番精密懇切的用意的。但時間隔久了,便弊端叢生。最先是由人運用那項製度來遷就那弊端;最後是那項製度無法保留,隻有根本舍棄了來另立新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