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軍隊,亦分為各等級。
蒙古軍。
探馬赤軍。以諸部族為之,乃鎭術邊境者。
漢軍。以中原漢人為之。
新附軍。南方宋人為之。
正相當於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四級。
兵籍秘密,漢人莫之知。
立裏甲之製,二十家為一甲,以蒙古人為甲主。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見徐大焯燼餘錄。
又多立防禁。禁漢人田獵,世祖紀,仁宗、英宗紀。成宗大德五年,有詔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禁漢人習武藝,英宗紀。禁漢人持兵器,世祖、武宗、仁宗、順帝歷代,各有禁令。按:遼、金亦禁民間兵器。禁集眾祠禱、元史一〇五刑法誌。集眾買賣,元典章亦有「禁聚眾」。禁夜行。元史一〇五刑法誌:「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鐘以前點燈買賣,曉鐘之後,人家點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元典章禁夜:「夜間禁通行。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
又屢次收括民間馬匹。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民間收馬總計十萬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十一萬八千五百匹。成宗大德二年,十一萬餘匹。武宗至大三年,四萬餘匹。仁宗延祐四年,二十五萬五千匹。延祐七年,二萬五千匹。天順帝天曆元年,十一萬餘匹。數十年間,括民間馬七十餘萬匹。
而文武分途之弊製,遂為明淸兩代所沿襲。
漢世良家子得以材力入官,或隸期門、羽林,或為三署郞,而軍功大者為卿大夫,小亦為郞。後漢將帥罷兵,大抵內為列卿,外為郡守。魏晉將軍之官,多選淸望之士居之。如裴頠、以國子祭酒為右軍將軍。王恬以中書郞為後將軍。等例是也。以至州鎭方伯,無不兼將軍、都督之稱。其為州而無將軍者,謂之單車刺史。當時文武選授,尚不拘資格,迄南北朝皆然。至唐吏部、兵部分為二選,文武始各有定闕。然諸州兵政掌之刺史,悉帶使持節,並無專閫武員。吏職、兵官,未嘗判然區別。宋太祖患五季藩鎭跋扈,命文臣出守列郡,而別置鈐轄都監以司軍旅屯戍之政令,遂分職而治。然當時內外官仍文武參用,願換授者亦許改職。自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定軍民異屬之製,以萬戶府、鎭撫司領戍兵,以知府、縣尹領民事。明因其製,於是州縣、營衛,建置攸殊;出身旣截然不同,銓注亦有一定之格;自督撫大吏外,武官除授,乃無一不於歸兵部。今按:元之軍民異屬,本自有其用意。吳萊淵穎集書急就章後謂:「國家起自北土,經理中原。中原豪傑,保有鄉裏,因而降附,使據其境土如古諸侯。大開幕府,辟置官屬,錢穀獄訟,一皆專製,而不復關乎上。已而山東猘子,地富兵強,跳踉負固,卒貽誅滅。而後天下郡縣一命之官,悉歸吏部。兵則自近戍遠,尺籍伍符各有統帥。但知坐食郡縣租稅,不復繫守令事矣。」此蓋元人私武力以便宰製之用心。明襲元弊,不能大事蕩滌者多矣。至淸則同為盜憎主人。自樂於循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