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先考證一下森恪於2月5日致益田孝函的內容。該函雖然不直接涉及“滿洲借款”問題,但與8日致益田孝的“滿洲借款”函有內在聯係,對考證8日函的真偽頗有益處。
5日函涉及五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孫、黃2月2日是否與森會談並在有關漢冶萍公司的合同等文件上簽字。該函開頭寫道:
小生於二日晨七時從當地(上海——筆者)出發,下午四時半抵南京,立即往訪孫文,並促請黃興參加。三人鼎足而座,就當前至關重要之漢冶萍公司日中共同經營一事進行了交涉。雖有過三四處異議,但最終照我方希望,同意共同經營,順利簽署契約。[9]
孫、黃在此簽署的是指漢冶萍公司的哪一個契約?1月29日,橫濱正金銀行的小田切萬壽之助與盛宣懷在神戶草簽了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的合同。[10]根據這一合同,日方向漢冶萍公司提供500萬日元,並從中將250萬日元給南京臨時政府。這時候漢冶萍公司在南京臨時政府管轄以內,因此需要南京臨時政府也承認這一合同,並保證其實施。所以森恪帶著有關的合同草案及認證書乘船離神戶,赴滬寧請孫、黃代表南京臨時政府在有關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合同及其認證、權利合同及其認證、南京臨時政府與三井的借款合同等三個文件上簽字。[11]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合同及其認證是小田切、盛宣懷、孫和黃三方簽字的,權利合同及其認證書和借款合同是孫、黃與三井簽署的,其中保存至今的是1月29日在神戶草簽的合同[12]和2月2日在南京簽署的南京臨時政府和三井間的借款合同英譯本[13]。這些合同都有中、日、英三種版本,雙方約定,“若字句發生疑義時,依附英譯文決定”[14]。因此英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據南京臨時政府與三井的借款合同英譯本,簽署日期為2月2日,簽有“中華民國總統孫文”和“陸軍總長黃興”的名字,並蓋有二人的印。這些事實證明,5日函件的第一個問題是確實的,孫、黃2月2日與森會談並在漢冶萍公司的有關文件上簽過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