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解決大化改新前後日本的社會性質問題,必須說明大化改新本身的曆史意義。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的序言中指出,社會政治變革的基礎應該“從生產力和生產關係間現存的衝突中求得解釋”[43]。大化改新是日本曆史上一次重大的變革,改新的結果,日本古代社會的階級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改新的意義,也必須從當時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衝突上來分析,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
日本古代因氏族殘餘勢力的束縛,社會曾表現長期的停滯,但五六世紀時,由於屯倉田莊的普遍設置,耕地麵積日益擴大,水田灌溉和農具製造也見進步,冶鐵等先進技術的輸入促進各種新的產業發生,世襲分工的手工業者——“品部”在大陸移來的歸化工人指導下,技術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44]考古學上出現了“古墳文化”的全盛期,近畿地方“古墳”出土的各種遺物說明當時生產力的發達,[45]隨著商業的繁盛,各地鎮市設置了“市司”的官職,[46]為管理對外貿易,在港津設“津史”,征收“船賦”。[47]這樣,經濟最發達的大和地方發展為封建的大土地所有形態。
六七世紀大和國家在皇室部民的貢賦和諸國公民租稅榨取的基礎上,中央權力擴大,與此同時,階級矛盾也日益尖銳起來。當時社會上貧富不均,農民受盡壓榨,7世紀聖德太子頒布的憲法十七條中已有“國司國造,勿斂百姓”的話。從憲法第五條“……頃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聽讞,便有財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訟,如水投石,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幾句話中,更可以看出統治階級賄賂公行,逼得人民走投無路。[48]這種情勢到大化改新前夕,發展得更劇烈,大化元年(645)詔書中指出土地公民被兼並的情形:“其臣連等伴造國各置己民,恣情驅使,又割國縣山海林野池田,以為己財,爭戰不已,或者兼並數萬頃田,或者全無容針少地,進調賦時,其臣連伴造等先自收斂,然後分進,修治官殿,築造園陵,各率己民,隨事而作……方今百姓猶乏,而有勢者分割水陸,以為私地,賣與百姓,年索其價,從今以後,不得賣地,勿妄作主,兼並劣弱。”[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