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後日本曆史進入中世的奈良平安兩朝時代。根據改新的性質及其社會情況的分析,這一時期應該是封建社會,但日本的史學界包括一部分進步學者大部主張這一時期是奴隸社會,奈良更是奴隸經濟的全盛時期。[51]理由是這時奴隸的數量較以前更龐大發展,地域更廣泛,[52]許多學者認為必須到普遍分封土地的鐮倉幕府建立時(1192年)才進入封建社會。[53]
為了解決這一時期的社會性質問題,必須對當時社會階級關係進行比較具體的分析。
根據改新後的法令,這時期社會上存在著以下四種身份。
(1)貴族(貴姓、卑姓)即前期氏上貴族的後身。其中五位以上的“貴姓”貴族被賜給職田、位田等龐大的土地和封戶,他們多半是權門勢家,五位以下的“卑姓”貴族則因沒有“蔭位”(因父祖之功而受賜的官位),子孫不能常保留在統治階級裏。[54]
(2)平民(公民、公戶、庶人、白丁)即前期的公民和被解放的部民,占人口的最多數,政治上沒有權力,耕種國有地,同時擔負租庸調等苛重的賦役,奈良末期逐漸淪為莊園農奴。[55]
(3)雜色(品部、雜戶)是前期公私部民因職業世襲等關係而沒有被解放的。大部分仍保持其世襲的技藝,如酒戶、染戶、船戶、樂戶等,以戶為單位,屬於官府及私人所有,但不得買賣。這種身份的人在法律上屬於良民(唐令雜戶屬於賤民),可與良民通婚。但雜戶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極小,全國僅四千餘戶,奈良時代中葉後就逐漸停廢,一部分成為農奴,因為生活所迫,在舊社會裏仍不易完全解放。[56]
(4)奴婢(五色賤民)大部為前期奴隸身份的世襲,及因與主家有密切的隸屬關係而未被解放的部民。一部分是犯罪奴隸和債務奴隸,分陵戶(皇陵守護),官戶(官衙雜役),公奴婢(官田耕作及雜役)等三種官賤,家人(私人奴仆)私奴(純私有奴隸)等兩種“私賤”。他們是社會上最下層的階級,據大寶養老等律令,奴隸同蓄產,允許買賣、交換、贈予、典押,奴婢不得與良民通婚,所生子女與家畜同樣,歸母體所有者所有。法令雖規定殺奴婢者笞一百,但主人殺奴仍少處刑,奴婢逃亡極多。平安中期,奴婢在法律上被廢止,並許與良民通婚,但事實上在封建社會中,這種身份的人是不可能消滅的。[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