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後,奴婢階級的身份被法律固定下來,奴隸的數量也較前增加了,奴隸的地位更悲慘了,這是史實所說明了的,但僅僅這些現象,能不能證明奈良平安時代就是奴隸製社會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試就以下幾方麵來考察。
首先是班田農民和奴隸的性質問題。主張奴隸製的學說當中,最普遍的就是認為奈良平安時代的班田農民課役繁重,身體不自由,實質上是奴隸。[66]一個人的階級實質,應該由他在當時生產關係中所處的地位來決定。斯大林指出奴隸製社會的定義是:“在奴隸製度下,生產關係底基礎是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和占有生產工作者,這生產工作者便是奴隸主所能當作牲畜來買賣屠殺的奴隸。”[67]上麵已指出,改新後國家對農民的關係是土地所有者對農民的剝削關係,這時的農民顯然有自己的生產資料,法律上有其人格,雖然受著經濟外的強製,雖然有人身的不自由,但這卻正是封建農民具有的特點,是與奴隸根本區別的所在。馬克思說:
那種為名義上的地主而做的剩餘勞動,隻有經濟以外的強製來榨出,而不問它是采取怎樣的形態,它(封建經濟——引者)和奴隸經濟或殖民地奴隸經濟是從這一點來區別:奴隸是用別人所有的生產條件來勞動,不是獨立的,所以這裏必須有人身的依賴關係,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當作附屬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製度,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製度。[68]
這說明改新後的農民(班田農民)和奴隸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能用“課役繁重”“身體不自由”一類現象否定它封建農民的實質,自然,到他們加入莊園經濟後,便成為典型的農奴了。
其次是奴隸的生產問題,奴隸的用途可為生產的與不生產的兩方麵。生產方麵自然主要是農業勞動,但當時農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是一般農民,奴隸最多隻起著助手的作用,並且這種生產也隻限於供寺社貴族的消費。奴隸有用於工業和漁撈方麵的,但在社會上作用也不大。奴隸在非生產方麵的用途最多,主要在家庭雜務上,其次用在享樂方麵,也有做主人的從卒出征的。女奴有任產婆、按摩及針灸的。[69]在封建社會裏,奴隸生產力不會比農民高,作為奢侈奴隸也沒有什麽出路,所以到了平安時代就失去其社會意義。據《政事要略》說:延喜格(901年製定的法律)停止奴婢,可知10世紀初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也否定了奴隸製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