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船山遺書(全十五冊)

周易內傳(附發例) 周易內傳卷一上·上經乾坤4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其乘剛,故可恣意噬之。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幹兔曰“臘”。三以柔居剛,體雖小而堅,不易噬者也;強欲噬之,則不聽命而必相害。彼噬而此拒之,三亦吝矣。“小”謂陰也。然《噬嗑》之義,以不受噬為正,則相持而不從,固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以柔居剛,而不受噬,故噬之者遇毒。若二之柔,則噬之易矣。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幹,古寒反。

肉帶骨曰“胏”。骨橫亙於頤中,所謂“頤中有物”也,噬之最難者。“金矢”,金鏃之矢,傷人者也。初、上不審勢度德,強欲折服之,四必亢而與之爭,操矢相加,所必然矣。不受噬者,正也。孤立於中,上下交噬,非“艱”而無以保其“貞”。四不恤其艱而貞不聽命,故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四以一陽介於群陰之中而失位,則似有求合於陰之情,故初、上乘而噬之。其不欲合之意,未得昭著,非艱以保貞,無繇致吉。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黃金,金之貴者。五為《離》主,而得尊貴之位,故為“黃金”。《離》之六二為“黃離”,其義也。幹肉雖較胏無骨,然亦堅韌而不易噬。六五居中,為《離》明之主,乃上九以與近而欲噬之,見其位尊而柔,覬得邀寵而分其利。而五以大明中正之德,灼見其情,守貞不惑,嚴厲以行法,則上且蒙罪而不敢犯,雖立威已過,而非咎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明以察之,柔而能斷,持法得其當矣。

上九,何校滅耳,凶。“負何”之何本音河,俗讀上、去聲者非是。

“何校滅耳”,械其項而掩其耳也。六五貞厲,施刑於上九,已何校矣,猶滅耳不聽,而強欲噬之以求合。噬之不仁,合之不義,不自罹於死亡不止也。初與上皆噬者也。而凡噬物者,下頷雖任動,而猶知堅脆,以有所避就。上頷堅立於上,物至則折,而無所擇,其為貪狠倍甚。且二乘剛,有可噬之道,五虛中明照,非可噬者,懲而不知戒,恃剛強製,故罪烈於初,而允為凶人,用刑者所宜加以怙終之賊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