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船山遺書(全十五冊)

畢命

《畢命》之言辭也,曰“體要”。於是而或為之說曰:“辭有定體焉,有扼要焉,挈其扼要而循其定體,人可為辭,而奚以文為?體要者質也,質立而文為贅餘矣。”徇是言也,質文之實交喪於天下,而辭之不足以立誠久矣。

嚐試言之。物生而形形焉,形者質也。形生而象象焉,象者文也。形則必成象矣,象者象其形矣。在天成象而或未有形,在地成形而無有無象。視之則形也,察之則象也,所以質以視章,而文由察著。未之察者,弗見焉耳。

請觀之物。白馬之異於人也,非但馬之異於人也,亦白馬之異於白人也,即白雪之異於玉也。疏而視之,雪、玉異而白同;密而察之,白雪之白、白玉之白,其亦異矣。人之與馬,雪之與玉,異以質也;其白則異以文也。故統於一白,而馬之白必馬,而人之白必人,玉之白必玉,雪之白必雪。從白類而馬之,從馬類而白玄。既已為馬,又且為馬之白,而後成乎其為白馬。故文質不可分,而弗俟合也,則亦無可偏為損益矣。

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同以敬,而非以敬父者敬君。以敬父者施之君,則必傷於草野,而非所以敬君。非所以敬君,不可為敬。不可為敬,是不能資於事父而同敬矣。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同以愛,而非以愛父者愛母。以愛父者施之母,則必嫌於疏略,而非所以愛母。非所以愛母,不可為愛。不可為愛,是不能資於事父而同愛矣。愛敬之同,同以質也。父與君、母之異,異以文也。文如其文而後質如其質也。故欲損其文者,必傷其質。猶以火銷雪,白失而雪亦非雪矣。

故統文為質,乃以立體;建質生文,乃以居要。體無定也,要不可扼也。有定體者非體,可扼者非要,文離而質不足以立也。

奚以明其然邪?耳、目、手、足之為體,人相若也,而不相為貸。非若刻木以為傀儡,易衣而可別號為一人也。故疏而視之,相若;密而察之,一紋一理,未有果相似者,因而人各為質焉。則質以文為別,而體非有定,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