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欲審先王之法製,亦惟名言之足信而已矣。刑罰之稱,連類並舉,言刑必言罰,有聞自古,未之或易也。而論者乃曰:罰非古也。奚得哉?《舜典》曰:“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鞭撲分有所屬,而贖統言之,義例明矣。
乃抑為之訓曰:“贖以施於官教之刑,而五刑不與。不勤道藝而罰以金,塾師不能行於裏社,而況國子乎?”其言曰:“五刑而得贖,則是富者生而貧者死,貧者刑而富者免,將使富人公於殺人而不忌。”夫不揣其本以極其末,則其說伸矣。乃以此為患,則以施於官教之刑也,將富者可亢玩公事而弗勤弦誦矣乎?矧《呂刑》固曰“五刑疑赥,閱實其罪”,則罰施於疑赥,而殺人及盜不與於贖,明矣。
又或為之說曰:“先王以道治天下,或抑或揚,以昭德也。故善者登進之以禮,惡者死傷之以刑,以貴人之生而賤其死。貴全其受生之支體而賤其殘,一抑一揚,而仁孝之精意與存焉。如其以罰為懲,而顯示天下以居財之為貴,而輸財之為賤,則胥動其民心於貨賄之有無也。”使然,則以罰故而勸人於貨,抑亦刑殺示懲,而逢、比之禍均於盜殺,亦將貴偷生而賤致命也乎?且民不可使勸於貨賄,而在官之士,入學之良,其宜導以伸廉隅而賤貨賄,又何如邪?
天不以有所毗而廢其陰陽,聖人不以有所蔽而廢其賞罰。正其道於在己,而順其化以無憂,斯亦已矣。如必賤貨賄而不寄以權,則非徒罰敝而賞亦敝。爵祿者,貨賄之所聚也。爵可以訓驕,祿可以訓貪,胥勸天下於富貴之塗,而不憂其榮富貴而輕仁義邪?
《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聚人曰財。”財者固生人之所不容已也。奪其不容已而病之,故曰:“罰懲非死,人極於病。”古之為刑罰者,亦率人情之固然而為之予奪焉,豈有病與?從其敝而敝之,無不敝也。從其善而善之,無不善也。故聖人不免於流俗之譏彈,而昏亂亦有可原之心跡。苟從其敝而峻刑以治失道久散之民,則兔爰雉羅,害之慘於罰也,相千萬而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