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以剛節柔,故與三宴好而無損。乃以兩俱失位之故,遂相與放逸而**溺,則自且失節,何以節彼哉!君子雖當時不可為,猶不忘大正之矩,與臣言忠,與子言孝,雖混跡卜肆,自有名教在我之責存於心,柳下惠和而不易其介,無往而非道,亦何至有“濡首”之辱哉!
《周易內傳》卷四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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