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所記,皆禮經之所未備,聖賢補為發明精義,以會通於事物之變而為之定體也。其間文辭之駁類,如魯昭公早孤、衛靈公吊季桓子及稱子遊門人之類,蓋後儒口授之訛;抑或間有增益而非盡孔、曾之本語。要其立義之精,非聖人不能至焉。學者不可以是而疑之也。凡二十五章。
曾子問:“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
“君”,兼天子、諸侯而言。“薨”,亡也;自諸侯上達之辭。“世子”,天子、諸候嗣子之通稱。
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麵於西階南。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盡等,不升堂,命毋哭。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大,他蓋反。
“攝主”者,君薨子在孕,喪無主,則命次當立者攝之;若所生者非子,則即立為君也。群臣從攝主皆位西階南者,以殯在西階上,故就告之,異哭位也。“階南”,不升階也。“裨”,副也;上服之次者也,蓋玄冕服。天子大祝,下大夫,祭則服玄冕,大祝“冕”者,以吉禮禮神,攝主以下衰如故。束帛十端,凡告之禮必以幣。言“命毋哭”,則即位西階南時皆哭可知,以先君不見子生為哀之甚也。“聲”,噫嘻以警神也。“某”者,其母之姓氏。
“升,奠幣於殯東幾上,哭降。眾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踴,盡一哀,反位,遂朝奠。小宰升,舉幣。盡,子忍反。小,與“少”通,詩照反。
殯東有幾者,為告故設幾筵也,無事則設於下室。“眾主人”,自攝主而下及兄弟子姓。前不言眾主人者,尊攝主;此不殊言攝主者,攝主自是將與眾主人均矣。“房中”,謂婦人。“不踴”者,以吉告,不極哀也。“反位”,反其哭位。“朝奠”,據暮生晨告而言,若晨生晡告則遂夕奠也。“小宰舉幣”者,像平生宰受幣玉。“舉”,舊說以為埋之階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