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之為言詳也。禮不遺於小,小者必察,而哀樂之文乃以成章,故曾子曰“慎終追遠”,謹於小而後為慎之至也。《儀禮》有《喪服》一篇,此篇乃引申其義類而詳辨之。凡三十二章。
斬衰,括發以麻,為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衰,倉回反。篇內並同。為,於偽反。免,亡運反,篇內並同。
齊衰,惡笄以終喪。齊,即夷反,篇內並同。
“惡”,粗也;以榛木為笄,無雕治也。此謂婦人為父母及舅姑也。婦人質,有除無變。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冠”“笄”,以飾吉;“免”“髽”,以飾凶;其義同也。“為”,猶成也。童子未冠則不免,女子未笄則不髽,不備飾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苴”,粗惡之意。“苴杖”,斬衰之杖。“削杖”,齊衰之杖。竹不假削,桐則必削之,喪以質為重也。“桐”,白桐,今謂之水桐。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卒,子律反。為,於偽反。
“為祖母後者”,謂長子卒而塚孫承為喪主也。其禮視父在為母齊衰期,父沒乃伸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也。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為,於偽反。長,丁丈反。下同。
哀之至者禮必盡,故先稽顙而後拜。“大夫吊之”,謂吊士也,以己故來吊,重尊者之惠,雖疏必自為主,故禮視喪主。大夫於大夫,則亦非父母、長子不稽顙也。言大夫則君吊可知。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婦人”,已嫁之稱。“其餘”,謂父母、舅姑。
右第一章。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謂喪無主而為之主也。言“使”者,男則異姓者有服而同姓者無服;婦則同姓者有服而異姓者無服;有服者必不自為主,而令當主者主之也。婦之異姓,謂夫家之族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