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喪禮之變者及其小節,以篇策繁多,分為上、下篇。謂之雜者,記輯舊文,略無次序,又兼君大夫士而錯紀之也。凡四十四章。
“行”,謂朝會在外。“館”,主國所授舍也。生其館則死即其寢,得專有之,不避主人矣。“乘車”,別於兵車之名。“左轂”,象屋東榮。不於廬邸者,非其所久安也。“綏”,旌旂之旄也。去其斿者,異於生也。旌旂者所以為章識,故神依之也。複之人數如其命,貳車皆君之駕,每車一人,各持其綏。
右第一章。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
方仕而卒,其家命訃之詞也。
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長,丁丈反。
喪主為大夫、士者也。庶子不訃,若仕則自以其名訃,不係於父。不言“敢告執事”者,君臣恩義相屬,其辭質。
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
“不祿”,謂不終其祿也,尊之,故不斥言死。“告於執事”者,尊鄰君也。按周之初製,諸侯訃皆以名,惟天子不名。但稱“寡君”者,周末之僭辭,故《春秋》書“宿男卒”而胡氏以為譏,是也。
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大,他蓋反。適,都曆反。下同。
夫人與君敵體。世子,父在斯為子,其禮降矣。雲“敢告於執事”,蓋與君同。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實,蓋至字之誤,脂利反。
“適”者,爵齒均也。不言告執事者,以言執事則必其有吊賻之儀當勤執事,大夫不敢徼也。“訃於適者”,鄰大夫也。“士”,鄰士也。“私”,交好之稱。“實”,謂專來告也。按人臣無境外之交,大夫而訃於鄰國,又僭稱寡大夫,皆周末之僭禮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