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六十四章,其四十七章以下皆非喪禮,記者雜輯以充篇帙爾。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卒,子律反。下同。
“沒”,終也。“未沒”者,將終之辭,已練而未祥也。“除服”,祥祭之服。“卒事”,卒祭也。“反喪服”,反母服也。禮必辨其分際,終其喪父之禮而明後此之喪母也。
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當”者,期之喪終始在三年之內。母之期喪在父喪之內不得除,而諸父、昆弟得除者,祭非己主也。大功以下除之,期不與主人練祭相值則不除。
右第一章。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附,與祔同。
遷廟祫祭而後昭穆序,今此王父尚未有廟,則祔於王父之所祔以從王父。稱“王父”者,未有廟,不得言祖也。
右第二章。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卒,子律反。
“有殯”,宮內之殯,父母妻子也。“外喪”,兄弟之喪在他國不及奔者。“哭之他室”,明所哭者非殯也。“奠”,哭之明日朝夕奠於殯也。“出”,仍往他室。“改服”,改外喪之服。“即位如始”者,終其哭之日皆如始哭也。於此而言“如始即位之禮”,明始哭於他室之必為位也。彼此各致而別行之,情得以交盡矣。
右第三章。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與,羊洳反,下同。
“視濯”,在祭之前夕,祭事之始也。“與祭”者,當祭不敢告,不敢專廢公事。“次於異宮”者,相視濯已,不敢歸即喪所,凶不可幹吉也。“告者反,而後哭”,哭則不與祭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