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重,直龍反。
初、三、五,八卦之本位,二、四、上,其重也。所重之次,陽卦先陽,而陰自下變;陰卦先陰,而陽自下變。故交錯而成列。重卦次序,於義不必有取。《坎》重《艮》,《離》重《兌》,《艮》重《坎》,《兌》重《離》,皆陰陽偶合之條理,自然之變化,不可以意為推求。蓋象成而後義見,此方在經營成象之初,未嚐先立一義以命爻。《易》之所以以天治人,而非以人測天也。故於八卦言象,而於重言爻。重卦但備爻以該三才之道,初不因象而設。爻備而複有象,象在爻後,則《彖傳》《大象》之說,取二體之德與象以立義,自別為一理,不可強通之於因重。若京房《乾》生《姤》、《震》生《豫》之說,則又下文剛柔相推之餘義,非伏義重三為六之本旨,其說又別,所謂《易》之為道屢遷也。
剛柔相推,變在其中矣。係辭焉而命之,動在其中矣。推,吐回反。
“推”,即所謂相摩相**也。剛以乘剛,柔以繼柔,常也。其摩**而相間者,天之化,人之事變所繇生也。六十四卦具,而中有陰陽互雜之爻,則物理人事之變,皆其所備著矣。“命”,以告占者也。因爻之動,而係之以辭,則人之進退作止,所以善其動者,皆其中所蘊之理矣。
此上二節言《易》理之利用於人者。
吉凶悔吝者,生乎動者也。
吉凶悔吝,辭之所著也。爻動,則時位與事相值,而四者之占應之。此以申明“動在其中”之意,而言發動之爻,為所動之得失。昧者不察,乃謂因動而生四者,吉一而凶三,欲人之一於靜以遠害,此老莊之餘沈,毀健順以戕生理,而賊名教者也。
剛柔者,立本者也。變通者,趣時者也。趣,七俞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