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船山遺書(全十五冊)

周易稗疏卷四·說卦 生蓍3

故之六卦者,皆與《泰》《否》同情,而以陽下陰上為正。情不可極,勢不可因,位不可怙。怙其位以保其固然,故《恒》四躍馬關弓而禽終不獲,《恒》初陸沉隱蔽而貞以孤危。當斯時也,自謂可以永年,而不知桑榆之且迫,何施而可哉!故地貴留其有餘,情貴形其未順。挾其宜上宜下之常,求而得焉,後此者將何繼乎?是以君子甚危乎其成之已夙而無所拂也。

陽奮乎上,亢而窮則為災;陰散乎下,抑而相疑則戰。天地也,雷風也,水火也,山澤也,無之而不以陽升而陰降為凶吝之門也。體道者安其故常而不能調其靜躁之氣,曰“吾率吾性情之恒”也,其能“恒其德”而無羞者鮮矣。非恒也而後可以恒,恒者且不恒矣。天地之久照久成,聖人之久道,豈立不易之方,遂恃之以終古乎?故曰:“大匠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規矩者恒也,巧者天地聖人之所以恒也。而僅恃乎天尊地卑、雷出風入之規矩乎!

陰長之卦,由《剝》而下,莫盛於《觀》;由《姤》而往,莫稚於《遁》。《觀》逼處而無嫌,《遁》先時而早去者,何也?乘時者莫大乎位,正位者莫尚乎中。乍得所尚,雖小喜而誌行;猶靳乎尊,雖將盈而意歉。故《觀》四之視五,邈若天地而不可陵;《遁》二之視三,易若振落而無所忌。陽雖欲恃積剛以弗逝,其可得哉!然則陽之所以遁者,以二也。

二為小主而“小利貞”。當吾世而迫陽剛以不處,陸沉而不可拯,則小亦何“貞”之有哉?曰:陰之逼陽以遁者,時也;六之居二者,正也。正而思柔,與《艮》為體,而受止於三。

此其為情,豈常有陰賊刑害,幸其去以遂僭侈之心乎?而當其時,則固授人以疑。無其心而授疑於人,二亦所遇之不辰矣。

則將告之曰:疑在人,而自信者誌,誌不僭,而疑非所嫌也。雖然,陽終疑而逝,則二欲達其誌而不可得。其位正,其勢親,可以挽將駕之轅而莫挽之,或挽之而情不及文,文不達誌,無掔固不舍之情,無流連無已之意,則且欲挽之而終不可得。是何也?陽之決成乎必遁之世者,無可前可郤之幾也。而又孰與諒二相挽之心邪!故《白駒》之詩似之矣;其可留也,則縶維之;其不可留也,尤懷音於遐心之後。“莫之勝說”而猶且說與,抑亦可以謝咎於天人矣。雖然,二豈以苟謝其咎者自謂終留陽之誌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