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船山遺書(全十五冊)

第四章

引陰陽之靈爽以前民用者,莫不以象數為其大司。夫象數者,天理也,與道為體,道之成而可見者也。道,非無定則以為物依,非有成心以為期於物。予物有則,象數非因其適然;授物無心,象數亦非有其必然矣。適然者尊鬼,必然者任運,則知有吉凶,而人不能與謀於得失。

神祠之莛卜也,何承天之棋卜也,《火珠林》之錢卜也,皆聽其適然而非有則也,尊鬼之靈以治人,而無需於人謀。或為之說曰:“齊戒之誠,神明之通也。”夫自以其誠為神明,則曷不斷之心,而又推之於不可知也乎?以誠迓神,誠者人之心,神者天地之道,有往來焉,而豈神之無道以但聽於心邪?

此其說猥陋而不足以眩知者,則又有進焉者:或恁宿舍,或恁日月,或恁候氣,皆取其必然而非無心也。取其必然,則固以所憑者為體。故禽壬、奇門、太一之類,其說充塞,而皆依仿曆法之一端以為體。體循於化跡,而不知其所由,變因其已成,而非有神以司其動,則亦任運而無需於鬼謀。即使先知之以為趨避,則亦登禍福而廢善惡,乘捷以爭陰陽之勝也。

乃彼自成乎技,而未敢竊《易》以與聖人爭鳴,則又有托於《易》以鳴者:納甲以月為體,卦氣以辰為體,濫而及於五行之生克,占日之孤虛。縮天地之大德,而觀之於一隙,既已亂矣。然亂之於數,而未敢亂其理也。又有進焉者:京房之律也,魏伯陽之《契》也,揚雄之《玄》也,關朗之《包》也,司馬公之《虛》也,蔡氏之《疇》也,則要理以為體矣,因要理以置之於其方矣。

夫律者上生下生,誠肖乎七八九六之往來,而黃鍾之數十一,則天五地六之一數也。數全而僅用其二,以之建方,以之立體,是拘守其一,而欲蔽其全矣。故《易》可以該律,律不可以盡《易》。猶《易》可以衍曆,曆不可以限《易》。蓋曆者象數已然之跡,而非陰陽往來之神也。故一行智而京房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