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船山遺書(全十五冊)

尚書引義卷二 禹貢

立人之道曰義,生人之用曰利。出義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智者知此者也,智如禹而亦知此者也。嗚呼!利義之際,其為別也大;利害之際,其相因也微。夫孰知義之必利,而利之非可以利者乎?夫孰知利之必害,而害之不足以害者乎?誠知之也,而可不謂大智乎?

由義之潤下有水之用,由義之炎上有火之用,由義之曲直有木之用,由義之從革有金之用,由義之稼穡有土之用。潤下而溢有水之害,炎上而烈有火之害,曲直而蕪有木之害,從革而傷有金之害,稼穡而莠有土之害,由此言之,出乎義入乎害,而兩者之外無有利也。《易》曰:“利物和義。”義足以用,則利足以和。和也者,合也,言離義而不得有利也。天之所以厚人之生、正人之德者,統於五行而顯焉。逆天之常,乘天之過,偷天之利,逢天之害,小人之數數於利也,則未有不為凶危之都者矣。

箕子曰:“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攸敘。”義之所自著,害之所必遠,始於五行昭其義,終於六極示其害。禹以是而治九年之水,故曰“智莫有大焉”也,務義以遠害而已矣。

乃若禹之治水也,正性定命,循義所安而不貪其利,捐利與水而不受其餌;分而灑之,匯而居之,河播為九,江分為三;地有所不惜,焊有所不憂,草木之材,投之炎火;兗州之作,遲之十有三年;直方正大之誌氣,伏洪水於方剛,而孑然一人之身,率浩浩****之狂流以歸壑而莫能抗。義之所自正,害之所自除,無他,遠於利而已矣。

今夫水,五穀、百卉之所滋也,蒲莞、鱗介之所處,舟楫、貨粟之所通也。當其順而利存,當其逆而利亦未嚐亡也。蓋義之本適於用者,雖乖沴忒行而性不易,則利固存焉。害之尤者,利亦或從而大。於是乎以害為利,以害之尤為利之大;細人乃顛倒惛瞀,自困於利之中以亟逢有害,斯智者之所大哀也矣。位為司空,命受於天子,居尊席威,驅生民以試其僥幸之智,率族闔邑,駢首漂骸,以填溪壑而無遺,斯可不謂大哀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