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基督徒定罪以後也不一定要服刑,經過證人的證明,或者自願招供,已經充分坐實有罪的人,仍能自己掌握選擇生或死的權利。基督徒使地方官員最感憤恨之處,不在於過去的可惡罪行,而是目前的抗拒態度。當局認為對定罪的人,已經提出非常寬大的赦免條件。他們隻要同意在祭壇上敬幾炷香,就會平安地在一片掌聲中當場釋放。大家認為,一位仁慈的法官要善盡責任竭力感化,而不是懲罰那些迷途的狂熱分子。法官根據被告的年齡、性別和具體處境而采取不同態度,不惜屈就高高在上的身份,向教徒指出活著如何充滿樂趣,死亡是可怕的絕滅,不僅苦口婆心勸說,有時甚至請求他們多同情一下他們可憐的家人和親友。如果規勸和威脅都不起作用,還會使用暴力,皮鞭和刑架可用來補充說服力之不足。為了製服這些在異教徒看來如此冥頑不靈、怙惡不悛的罪犯,不惜使用各式各樣的酷刑。對於迫害者這種離奇的行為,古代的基督教辯護人據實提出嚴厲的指責,說當局違反一切法律原則和正常的法庭程序,然而使用酷刑的目的,不是要強迫罪犯承認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要他否認自己的罪行。
等到後來,接連幾代的修道士在孤寂無聊之中,竟以研究早期殉教者所受各種死狀和苦刑為樂,挖空心思發明許多想入非非的離奇酷刑。他們假想狂熱的羅馬政府地方官員,置一切道德觀念和公共廉恥於不顧,竟然對無法製服的人進行奸汙,下令可以使用最野蠻的暴力。據說那些視死如歸的虔誠婦女,往往被迫受到更嚴酷的考驗,要她們決定宗教信仰和自己的貞潔究竟何者重要。奉命前來奸汙她們的****青年,事先都曾受到法官莊嚴的告誡,要他們對那些不願向維納斯祭壇敬香的瀆神處女,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來維護愛神的榮譽。可是,他們的強暴行為總是無法得逞,總會有某種神奇的力量及時進行幹預,使這些貞潔的女基督徒,最後能夠免於遭受身不由己的**。在這裏我們一定要明確交代,在比較古老和更為可信的教會記錄中,很少有這類汙穢筆墨的誇張詞句。[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