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王安石全集(全六冊)

王安石全集 .2周禮義3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無過家一人。蓋用徒役,不必一時皆徧,計所役久近,取勞佚均而已;不於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寬民也。惟田與追胥竭作,則獵取禽獸,與眾同欲;逐伺盜賊,與眾同惡;所役近,且不久故也。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田畝有類於井,而公田之中,又鑿井焉,故謂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八百畝,公田居中百畝,除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以為廬舍,合保城之地二畝半,孟子所謂“五畝之宅”是也。公田八十畝,八家耕之,是為助法。廬舍居中,貴人也;私田環列於公田之外,蓋衛王之意。八家私百畝,至於興兵之際,乃八陣圖之法。九夫為井,則九夫之地所飲同井故也。民以裏居,田井同邑故也。民以族葬,四邑同丘故也。田包於洫,名之曰甸。未成為都,故取名於大夫所治縣也。未成為國,故取名於公卿王子弟所治都也。

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灋之象,徇以木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令群吏憲禁令,修灋糾職,以待邦治;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考夫屋,考其受田之夫、居裏之屋;亟其乘屋,令其及時乘之,以正治其怠惰,宜矣。考其眾寡、六畜、兵器,則亦以知登耗有無,以待征役、施舍、誅賞之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