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以鞭呼,趨且辟,呼朝者使趨焉,又為之辟也;禁慢朝錯立族談者,朝當如此。故孔子在朝廷,便便言,唯謹爾;孟子不踰階而揖,不曆位而言。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易得曰得,難得曰獲;獲,伺度而得之也。人民在貨賄之後,蓋奴虜之亡者。市民所會,伺察者眾,故曰獲;“貨賄六畜,其亡必得”,故曰得;“舉之,民無私焉”,則亦市之為治,欲民不以無故得利也。三日而舉之,則民所會也,其求宜速。朝之所委,則亡不必得,故小者使民私焉,使民私焉,則亦朝之為治,欲不盡利以遺民也。求者或遠,則待之宜緩,故旬而舉之。市不言獲人民,則市之所會,幾察者眾,非亡民所赴也。市所得貨賄、六畜,皆舉之而得者,無私焉。以民之所會,其求必速,即終無求者,亦藏於官以待之,不可使民無故而得利也。委於朝,旬而不求者,則終無求者矣,故使庶民得私其小者,又所以興起其善心,而無或隱匿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朞;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民之所急,宜以時治;苟為不急,又在期外,亦可以已矣。夫獄訟追證,無罪之民豫受其弊,則其不急,豈可長哉?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者,刑罰其犯令者而已,不誅同財之人也;若貨不出於關,而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二人同財,而一人犯此令,則並舉其貨焉,是焉令以國法行之。若夫罰,則施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以責屬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訟,以其地傅來,乃為之聽治;屬責而無傅,有傅而無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證,則弗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