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日本史隨筆

違憲審查權屬於誰?——砂川鬥爭

如果從“沒有做過任何修改”這個角度看,日本憲法是當今世界上最古老的一部根本大法。但日本人走的是解釋憲法的道路,而且解釋權不在司法部門,是在行政機構,即“政府統一見解”,其根據是所謂的“統治行為論”。日本憲法被稱為“和平憲法”,因為其第九條規定“放棄戰爭”、“放棄軍備”,但日本政府“解釋”來“解釋”去,不僅使日本成為僅次於美國的軍事力量,而且也將自衛隊派到海外正在進行戰事的地區。行政機構解釋憲法第九條的做法來自“砂川事件伊達判決”,即反對砂川美軍基地鬥爭過程中的司法審判。

1951年9月,日本與部分國家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同時單獨與美國簽署《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按照後一個條約的規定,占領結束以後日本仍然有義務向美軍提供基地。1952年2月28日,日美雙方簽署《行政協定》(1960年改稱《地位協定》),具體探討美軍繼續使用占領時期的基地問題。當時在衝繩以外的日本本土,美軍使用的基地、住宅、倉庫、港口等共有2824個,土地總麵積約為1352平方公裏。日本政府為保障《行政協定》的順利實施,專門製定了《美軍用地特別措施法》和《刑事特別措施法》。

日本獲得獨立後美軍基地數目急劇減少,但土地麵積減少得比較緩慢,其原因是個別基地的不斷擴建。雖然基地有助於當地的經濟,但也會帶來一些消極因素。例如最早反對基地鬥爭的石川縣內灘村,作為美軍的實彈射擊場4年收入7億日元,否則每年隻有200萬日元的漁業收入。另一方麵,基地又是犯罪和敗壞社會風氣的溫床。從1952年5月到1953年4月的1年間,以基地為中心發生了殺人案6起、搶劫盜竊案229起、強奸案43起。

在朝鮮戰爭中,美國空軍沒有完全掌握製空權,因為蘇聯製造的噴氣式戰鬥機具有相對優勢。戰後美國為強化在遠東地區的戰略體製,計劃擴充在日本的基地,因而在1954年的日美聯合委員會上提出要求,即擴建立川、橫田、新潟、小牧、木更津等地的機場,以便將跑道從7000—7500英呎延長到大型噴氣式轟炸機和運輸機能夠自由起降的9000—1萬英呎。作為交換條件,減少1955年度日本政府承擔的防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