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身份到契約
正義(justice)在古代政治哲學中是一種崇高的境界和理念。這個詞曾經的含義比我們今天對照一般意義上的作惡而賦予它的含義更為廣泛。不僅製度、文告、法律和政府的決定與聲明可以被稱為“正義的”和“不正義的”,個人的性格和行為也可以被稱為“正義的”和“不正義的”。
伊壁鳩魯說正義隻有一個基本功能:使人們互相幫助,防止傷害別人或被別人傷害。這是一項契約,一項由既相互依賴又相互威脅的人與他人建立的互不侵犯和彼此合作的協定。他認為不存在歸因於動物的正義,也不存在可以從動物身上獲得的正義,因為動物無法與人類訂立此類契約。任何不理智的人,如果不能簽訂和履行這樣的契約,就該被當作危險的動物來對待。
盡管正義作為一種保護弱者不受強者傷害的減免傷害體係對古代哲學家來說並不陌生——它是柏拉圖的對話集《高爾吉亞篇》(Gorgias)中的卡利克勒的目標——但它在其他主要的哲學流派中沒有得到捍衛。在古代政治哲學中,正義更多地被理解為一種社會狀態,在這種狀態中,每個人都在更廣闊的社會中恰當地扮演他或她的角色,而且也都得到其“應得之物”。人們理所當然地認為人分屬不同的類別,而且對其他人負有責任。公民和非公民、主人和奴隸、丈夫和妻子,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權利和責任。在《理想國》(Republic)對理想城邦的描述中,柏拉圖區分了金、銀、銅三種材質的人,強調了社會中明確的勞動分工和不同層級的人的價值。
古人理解包括主人和奴隸、公民和外邦人在內的社會角色具有偶然性和可逆性。有時候奴隸會在主人死後獲得自由,有些奴隸甚至可能變得非常富有。亞裏士多德意識到,如果在戰爭中被抓,國王也可能變成奴隸,他稱這種情況是“不正義”的。但是除此之外,奴隸製被看作是正義的,而且在亞裏士多德看來,它的確是以自然為基礎的。男性對女性的社會優勢同樣被認為是自然的。根據後來的羅馬法,主人有權決定奴隸生死,正如父親有權決定孩子生死一樣。古羅馬的父親可以決定撫育還是遺棄他們的孩子,而孩子的母親在這方麵沒有法律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