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軍士之不斷地逃亡,使統治階級感覺恐慌,努力想法挽救。把追捕逃軍的法令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密。《明史》卷九二《兵誌》四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辦法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發了同樣性質的法令:
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庚戌,上諭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宜量定千百戶罰格。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逃至二百人減二石。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若所管軍戶不如數,及有病亡事故殘疾事,不在此限。(《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六年(1383)又命五軍都督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名為勾軍。特派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為清軍。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勾軍發生流弊,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
九月庚戌,上以內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同上書卷一九三)
軍籍有三份,一份是清勾冊(衛所的軍士逃亡及死亡冊),一份是郡縣的軍戶原籍家屬戶口冊,一份是收軍冊。衛所的軍額是一定的,衛軍規定必須有妻,不許獨身不婚。(38)父死子繼。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絕,必須設法補足。補額的方法是到原籍追捕本身或其親屬。同年又置軍籍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