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別人的優越心理,最後優越的是自己。
1908年,富蘭克林·羅斯福進入華爾街的卡特、萊迪亞德和米爾本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負責一些民事訴訟方麵的案子,他的助手是一名剛畢業的法律專業的學生埃姆斯。
這天,羅斯福在為一件即將公開審理的案件尋找法律依據時,在一本厚厚的法律寶典中尋找一條法律依據,卻怎麽也找不到。
“埃姆斯,請過來一下!”羅斯福叫來了正在辦公室忙碌的助手,“我不知道你肯不肯幫我解決一點困難,請你告訴我這條法律依據在法典中的什麽地方,好不好?”
這個問題的效果像閃電一樣快,埃姆斯興奮地接手這個工作,短短的一刻鍾,他將這條法律依據認真地用紅線標注,交給羅斯福。
羅斯福在後來的自傳中寫道:
雖然他隻是我的助手,但是在知識層麵沒有職位高低,隻有求知與求教,他知道我不知道的事。我必須以求教的姿態向他打聽,這樣我就給了他一種自重感。
當時,羅斯福隻是一個青年,他將自己所有的儲蓄都投資於福利事業中,設法使自己被推舉為紐約州議會的秘書,因為這個職位能夠服務公眾,同時也讓公眾有了解他的機會。
羅斯福很成功,一年之後他以民主黨人的身份進入紐約州議會,開始涉足政界。
這個工作很好,羅斯福很喜歡,也非常願意做。但他的人際關係出現了危機。議會中的一位有權勢的人法爾科對羅斯福非常有成見。這全部都是因為在一次會議中,羅斯福的演講擊敗了法爾科的緣故——演講是無法避免的社會行為。
在政界中,很多人寧願不與別人結緣,也不願意與別人結怨,因為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
羅斯福應該怎麽辦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羅斯福想到了一個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