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文學最簡單、最正確的定義應是“利用詞句使想象力活動的技術。”維蘭德[1]在給梅爾克的一封信函中,足以確證此定義。他說:
我隻為文中的一小節就花了兩天半的時間,原因隻為沒找出一個恰當的詞,整天總在這方麵思索。這當然是因為我希望能像一幅繪畫一樣,把我眼前浮現的確定視象,原封不動地搬到讀者麵前。此外,正如你也知道的,在繪畫中,即使一筆一畫,或光線的明暗,甚至連一個小小的反射光,也常會改變全體的旨趣。
文學所描繪的材料,由於讀者的想象力,而帶來某種方便。也就是說,這些經過精致筆觸細密加工的文學作品,最適於某人的個性、知識、情緒,自然就會刺激他的想象力。相同的詩或小說,因讀者個性及其他方麵的差異,感觸就會大異其趣。
但是,造型藝術(繪畫、雕刻、建築等)則沒有這種方便。它必須靠一個形象,一個姿態來滿足所有的人。在這形體之中,往往以不同手法,主觀的或偶然的附帶上藝術家或模特兒的個性特征。當然,這些附帶物越少越具客觀性,也越能顯示這個藝術家的天才。
文學作品之所以能比繪畫、雕像有更強烈、更深刻的普遍效果,以上所述,就是重要原因之一。一般人對繪畫、雕刻,反應冷淡,因此,造型藝術的效果也甚為微弱,一些大畫家的作品,往往出現在隱僻的場所或為私人所收藏,那不是被人故意地隱匿或當作珍品般藏之名山,而是一向就不受注意,也就是說從來都不曾顯示它的任何效果,隻是偶然地被人發現而已。
從這個事實來看,我們不難了解造型藝術的效果為什麽這麽微弱了。1823年,當我在意大利的佛羅倫薩時,發現拉斐爾的畫作《聖母畫像》,那幅畫長年掛在宮廷婢仆家的牆壁上,這件事竟發生在素有“藝術王國”之稱的意大利,能不令人慨歎?因此,更可證明,造型藝術很少有直接的效果,並且也足以證明藝術的評價,比其他一切作品都難,也需更多的教養和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