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產對很多人來說是件大事,在經過細致的實地考察、挑選戶型、確認購買對象後,在簽訂認購合同時更不能掉以輕心。待購房合同順利簽署完畢,購房這件大事才算塵埃落定。
在簽訂認購合同時,消費者因尋覓到喜愛的樓盤,或是在經過長時間等待後滿心歡喜,往往瀏覽一下合同就簽字確認了。但他們沒有意識到,某些開發商會在合同中摻加一些“貓兒膩”,這些“貓兒膩”就是一旦發生問題會讓消費者苦不堪言的“霸王條款”。
2010年底,王婧在郊縣地區購買了一套營業期房,她先期支付一半房款,另一半到領房時再交付。但當她去領取鑰匙時,工作人員卻告訴她,她購買的房產實際麵積超過預定麵積7%,必須將多出來的款項補齊才能領到鑰匙,且該地產公司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這樣一來,王婧就要再額外支付三四萬元的費用。麵對這種錯誤,開發商卻用購房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的約定為理由,將責任全部推到了王婧身上。
像王婧這樣在購房合同上“吃虧”的人不少。為了防止消費者也“摔倒”在合同上,理財顧問總結了以下八條常見的“霸王條款”:
一、房屋產權證備案時間過長,嚴重損害業主權益
房屋產權證是業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憑證。法律規定,商品房備案期限應在房產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資料報送當地相關部門。
有些開發商會在合同中將備案期限定為一百八十日、三百六十日甚至是七百三十日,備案時間延長,業主行使合法權益時因手無憑證而受到諸多限製。
二、樓宇屋麵外牆,業主不能享受使用權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的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