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簡明日本史

財政

太政官票

明治初年,列藩自治其地,政府之收入短少,需款浩繁,始發行紙幣,是為太政官票。其始托名振興實業,令藩侯出資,借作準備金;而其數有限,發行者益多,人民輕之,票價低落。政府因禁其折扣,民間愈疑,幾不複通行。政府乃限票額,改兌換法;紙幣價值,始漸恢複。一八七一年,廢藩置縣,諸藩之地,歸於朝廷;由藩侯發行之紙幣,遂為財政上之一問題。

新舊公債

卒由政府承認擔負,宣布公債條例;號一八四四至一八六七年間之藩債曰舊公債,一八六八至一八七一年間之藩債曰新公債。舊公債於五十年內償清,惟無利息;新公債於二十二年內歸還,年息四分(百分之四)。至於田稅,向以米穀代錢,苛重煩瑣,因改為納金。朝廷深知農民疾苦,許民領有土地,聽其賣買;又改正地租,特設專局,丈量田地,較其豐瘠,曆五年始成;其稅率定為百分之三,旋改百分之二點五,除去雜稅二千餘種,農民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