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田賦
政府因革除弊政而田賦減少;其增加收入,救濟困難之法凡三:(一)增加奢侈品稅及間接稅。奢侈品指酒煙之類,間接稅指糖醬印花稅等。時值境內無事,人民相安,工商發達,貨物之輸入輸出者,其數大增。故稅率雖低,而收入增多。(二)發行紙幣。政府財政基礎鞏固,所發行之太政官票,漸能流通;其額為四千八百餘萬。又發民部省票,大藏省兌換證券,開拓使兌換證券,共一千八百餘萬。然以票式粗陋,易於模仿,奸民作偽者多,乃以新紙幣代之,托由德人製造,凡一億三百五十三萬。嗣以增發加多,漸將不能兌現,票價低落,而物價轉貴;馴至金銀輸出者多,不足流通。政府知其危險,乃增加稅率,節省費用,以其剩餘之半,收回紙幣而焚之;又以其半,購買現金,以作準備金。後更限製現金輸出。於是紙幣漸能恢複原價。(三)發行公債。政府自定新舊公債之後,續發公債,名目繁多。例如建築鐵道,擴張海軍,皆募集公債以經營之。一八八六年,國家財政漸裕,政府因頒布整理公債條例,減其年息。此其國內公債之大略也。又嚐募外債於倫敦,初時利率比較普通者為高;其後信用漸固,在市上價格漸增。
銀行以漸發達
金融流通,多恃銀行。政府於整理財政之初,即鼓勵商民,投資匯兌公司,許其發行金票、銀票、錢票,以經營匯兌放賬儲蓄,是為銀行之濫觴。一八七二年,頒布銀行條例;於是匯兌公司,皆為銀行,數約一百五十。但其資本,小者數萬,大者數十萬;散布各地,各不相關;銀根緩急,不能調和。且其發行紙幣,名為兌換券,實則不然,是將擾亂金融也。一八七九年,政府勸獎商人,設立橫濱正金銀行,初欲借之整理幣製,繼而專營外國匯兌。一八八一年,朝命鬆方正義為大藏卿。鬆方素有理財之名,及既在位,主張紙幣兌現。且曰:“非振興外國貿易,獎勵出口,無法吸收海外之現金。”遂於出產銷售之地,設立使館,借以輔助商務。明年,鬆方切言“銀行散立,無補財政”之害,請設中央銀行,政府許之,設立日本銀行,兌換紙幣,借使紙幣與正貨之價無大差異。其他銀行,屆其規定時間,失其發行紙幣之權。經濟之基礎益固,工商等業,日益發達;政府收入,數倍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