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綱領》
幕府之法律簡陋,人民不知法之為何。其犯罪者,常以刑訊,生殺之權,操於幕吏。而在諸藩內者,法律監獄,多不相同;苛酷黑暗,不可思議。及將軍歸政,設立刑部省,司法製度,始得從事整理。一八六九年,天皇敕刑部省編定新律,以寬大為主。刑部省參稽古製,雜采清律,編成新典,號曰《新律綱領》。雖其於短促期內,敷衍而成,不合於刑律學理者甚多;但較前律,寬大多矣。
江藤新平《改定律令草案》成
一八七二年,改刑部省為司法省。明年,以藩士江藤新平(時為下院之副議長)為司法卿。江藤建議:司法省總轄裁判所之一切事務,可得專折奏事;司法卿監督法官,得黜陟之。尋令法庭審判,許人民傍聽;又為養成法律人才計,聘請法人,教授學生,以備改革。俄分司法省之屬為三,曰裁判所(法庭),曰檢事局(檢察廳),曰明法寮(法政學校);次第設立裁判所於府縣,許人民得控告,上訴。既而江藤之《改定律令草案》成,進呈天皇;朝命頒行。江藤之為司法卿也,整理司法,製度漸備。其後因爭征韓論,辭職而去。木戶孝允,板垣退助等,更倡言司法獨立。一八七五年,設立大審院;院為國中最高之法庭,專理民事刑事之上告及下級裁判所之不合法者。當時法官,概嫻於法律,富有經驗。
《新律綱領》,已廢除焚刑;罪輕者,許以納金贖罪;梟首者,準其親屬收葬;處死刑者,須奉旨批準。及江藤新平,複參酌各國法律,定為三百十八條;是為《改定律令》,並廢除磔刑,減輕罪罰。
編訂民法商法
一八八〇年,政府頒布刑法;其中多采法國之拿破侖法典,以主其事者,法國法律博士巴利拿也。刑法既備,益專從事於編訂民法商法。先是一八七一年,設製度考查局,專譯法國法典,以供法官參考之資料。其中關於民事者,漸為法官所采取;又委定民法編纂委員。及一八八五年,為謀改正條約,亟於編成民法,遂於司法省內,置法典取調局,以巴利拿為顧問;其商法則聘德國法律博士呂斯列草之。及其成功,民法偏近法國,商法類於德國,而民法多不適於日本之風俗習慣,且有與之矛盾衝突者。乃延其實行之期,又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