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憶如何地保留已往的經驗。已往的事體一部分要靠記憶來保留。其所以說部分地靠記憶者當然是因為除開記憶,還有另外的保留工具,例如記載。所謂保留或收容是對於記憶者而言。至於已經過去的事體,就它底特殊的經過而言,無所謂保留,它根本就是一去不複返的事體。對於記憶者而言,保留是如何的保留呢?一件事體發生總有前後左右相牽連的事體,所發生的背景及發生底程序,如果一件事體為一記憶者所保留,則與此背景程序及所牽連的事體相類似的情形發生時,它可以成為激刺使該記憶者聯想到該件事體。如果我們能夠從激刺聯想到已往的事體,我們在記憶中已經保留了該事體。
2.就官覺說保留所與。引用到官覺,記憶當然也是收容官覺之所得底工具,或收容所與底工具。前此談記憶都是從已往的事體著想,其實所能記憶的已往的事體都是一官覺者本身所經驗的事體,而這當然就是說在已往它們都曾是官能之所得,或所與。記憶既是一官覺者本身保留他自己所經驗的事體,它總是官覺者保留他底官能之所得。如果一官能之所得或一所與為一官覺者所保留,則類似該所與的所與至少給該官覺者以似曾相識的感覺。
3.比較經濟的工具。僅有習慣而無記憶,則官能之所得隻能習慣地收容,而習慣地收容總要有重複成分。記憶不必重複,從這一點著想記憶是比較經濟的工具。習慣可以是機械的而記憶不是,習慣可以是漸次的而記憶不是。可是,記憶不一定靠得住。這不是說記憶容易錯,而是說我們不必能夠記憶。單就記憶說,記憶可以是一奇怪的工具,有些事體我們也許不盼望記得,然而碰巧記得了,有些我們也許盼望能夠記得著,然而又忘記了。
4.記憶有錯誤。習慣無錯誤,這一點上段已經談到。記憶有錯誤。我們所注重的是那似曾相識的感覺。這感覺也許是馬馬虎虎的,不根據於正確的記憶,但是,雖不必根據於正確的記憶,然而總有記憶上的根據。記憶的錯誤不一定在我們記憶內容中的某想像,它可以是把內容底對象安排在錯誤的曆史曆程中。我們對於一所與可以有似曾相識的感覺,然而不記得在何時何地曾經碰見過它。雖然不記得在何時何地碰見所與,而這似曾相識感不因此就沒有記憶上的根據。